疫情税务减免政策到几月(疫情期间税务减免优惠政策到几月份结束)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什么时候?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继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包括:首先,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今年年底。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内容如下:对于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免征增值税。
最新政策指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将从1%减按征收,这一优惠将延续至2027年底。这意味着,在此期间,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免征增值税,而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则按照1%税率征收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优惠时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4月1日-12月31日与其他省份一样,执行3%减按1%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时间
1、法律分析: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发生在2021年4月1日之后,则不能再享受免税优惠。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三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年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截止时间
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小规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今年年底。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法律分析: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开始实施时间为2021年4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疫情期间免税政策
一)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或预征率。
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参与疫情防治工作者可免征个税。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及相关防疫人员,将发放一定的工作补助和奖金,并且所取得的补助及奖金都会免征个人所得税。捐赠新冠肺炎疫情物资可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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