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税收减免政策(疫情税额减免)

admin 14 2025-04-03 22:36:13

广州疫情期间有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1、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针对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租金减免。具体来说,如果承租的民营企业的经营受到疫情较大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那么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出租方将免收这些企业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在第第三个月减半收取租金。这项政策的初衷是帮助那些受到疫情冲击的企业减轻负担,特别是在租金方面。

2、广州疫情期间的税收减免政策自2021-202131,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3、参与疫情防治工作者可免征个税。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及相关防疫人员,将发放一定的工作补助和奖金,并且所取得的补助及奖金都会免征个人所得税。捐赠新冠肺炎疫情物资可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4、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疫情税收减免政策(疫情税额减免)

5、.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支持复工复产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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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是否...

1、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疫情期间企业缴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1、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法律分析:延期缴税和滞纳金减免政策是该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活动出现困难的企业定向推出的一项政策服务,企业最长可以在三个月时限内缓期缴纳税款,同时免除相应的滞纳金。

3、同时,对于那些因疫情原因在缴税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可以向申报地海关递交书面申请,延期缴税,并提供最长三个月的缴税计划。这一政策旨在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渡过难关。

4、对于因疫情在缴税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海关将提供延期缴税的便利。企业可向申报地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延期缴税,并提供最长3个月的缴税计划。此外,对于4月底前申报进口并凭银行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等担保放行的货物,企业可申请最长3个月的延期缴税。海关在这一期间暂不向担保机构索赔。

疫情税收减免政策(疫情税额减免)

5、针对因疫情导致缴税困难的企业,海关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企业可以向申报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延期缴税,并提供最长三个月的缴税计划。另外,对于4月底前申报进口并已凭银行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担保放行的货物,企业可申请延期最长三个月,海关暂不向担保机构索赔。

6、针对缴税困难的企业,海关也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受疫情影响,企业在缴税方面面临困难时,可以向申报地海关递交书面申请延期缴税,并提供最长3个月的缴税计划。对于4月底前申报进口的货物,如果企业需要,可以凭银行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等担保方式先行放行,最长可申请延期3个月。

疫情对中小企业有哪些减免政策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十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今年3月31日。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疫情税收减免政策(疫情税额减免)

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疫情期间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医疗卫生领域相关物资 在疫情期间,为应对疫情而采购的医疗卫生材料、药品及医疗设备,以及提供的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均免征增值税。这是为了支持医疗卫生领域在抗击疫情中的重要作用。 防疫物资捐赠 对于捐赠的防疫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测温设备等,也免征增值税。

税收减免政策则涵盖了多个领域。例如,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都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还有针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减免措施。

一)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或预征率。

将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将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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