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费用管理办法(疫情防控费用由谁支付)
宁波2022医保新规
1、住院医保待遇调整:自2022年3月1日起,三级甲等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从1500元降至1200元。
2、一)调整部分住院医保待遇2022年3月1日起,三级甲等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从1500元调整为1200元。
3、拟于宁波市一并进行的补缴作业将以待补缴期间医保缴费基准值及缴费比例为准(目前设定比例为5%)进行相应补缴计算。举例来说,若在2022年一次性进行补缴操作,每期需补缴金额则为6243元人民币(折合为6594元人民币乘以5%)。
4、宁波市区参保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时的缴费比例执行、基数按补缴时执行的上年省社平工资(尚未启用的按上上年省社平工资)90%确定。
疫情期间幼儿园退费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疫情期间幼儿园学费可以退,具体退费方式和标准依据各省市的具体规定而定。退费原则:鉴于疫情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要求各类幼儿园不再收取延迟开园期间的保教费、住宿费,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退费计算方式:具体退费金额一般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延迟开园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
退费时间:幼儿园会在收到退费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的一定时间内,将退费金额退还给家长。具体的退费时间可能会因幼儿园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家长应在申请退费时了解清楚。 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幼儿园可能会采取特殊的退费政策。
短期请假退费:对于短期请假,幼儿园通常会按照请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学费。例如,如果请假一天,则扣除当天的学费;如果请假两天,则扣除两天的学费。具体扣除比例和金额需要参考幼儿园的收费标准。长期请假退费:对于长期请假,幼儿园会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和幼儿园的教学安排来决定是否退还部分学费。
疫情期间幼儿园学费可以退吗?
1、疫情期间幼儿园学费可以退,具体退费方式和标准依据各省市的具体规定而定。退费原则:鉴于疫情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要求各类幼儿园不再收取延迟开园期间的保教费、住宿费,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退费计算方式:具体退费金额一般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延迟开园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
2、由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所有幼儿园在延迟开放期间不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将退还或补足后续费用。具体退款金额根据当月工作日的日均数和延迟开通期间的工作日数计算。2023疫情幼儿园退费政策。
3、因疫情防控停课的,已收取课后服务费的学校应在学期末完成结算和退费,按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法律依据:《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扩大自营项目范围和收取费用。
4、鉴于此次疫情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要求各类幼儿园不再收取延迟开园期间的保教费、住宿费,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具体退费金额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延迟开园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延迟开园时间自2020年2月3日至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正式开园前1日。
5、当幼儿园因疫情突然停课时,家长通常会关注学费的处理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幼儿园因为疫情原因停课,相关的费用是可以退还的。这包括了伙食费等直接与孩子在园期间的开支相关的费用。至于保育费和学费,家长可以与幼儿园协商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幼儿园在采购物资和经费管理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6、幼儿园疫情停课是退部分学费的,相关情况介绍如下:疫情停课退费: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月收费,根据“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原文)
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地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学复课,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已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学校根据2020年春季学期实际情况在本学期结束之前合理退减。具体计退办法为: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300天计算。
针对近期个别学校和幼儿园在未开学开课情况下预收学费(保教费)、住宿费问题,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天津市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按规定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可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幼儿园未开园不得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
鉴于此次疫情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要求各类幼儿园不再收取延迟开园期间的保教费、住宿费,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具体退费金额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延迟开园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延迟开园时间自2020年2月3日至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正式开园前1日。
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收住宿费, 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乱收费。
折旧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通知,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工作,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每学年按十个月(每学期五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多余部分一律退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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