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税收优惠政策延续(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分析)
广州疫情期间有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1、广州疫情期间的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根据不同折旧年限,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一定比例。
2、广州疫情期间的税收减免政策自2021-202131,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3、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针对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租金减免。具体来说,如果承租的民营企业的经营受到疫情较大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那么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出租方将免收这些企业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在第第三个月减半收取租金。这项政策的初衷是帮助那些受到疫情冲击的企业减轻负担,特别是在租金方面。
4、在2022年3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5、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延续下的注意事项
按月计提折旧。税务处理上,虽然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会计上仍需按照固定资产规则进行折旧处理,产生的税会差异需通过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核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条件的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即可进行一次性扣除。
注意事项: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益。 累计折旧:是资产类科目的备抵调整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其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疫情期间增值税优惠政策
1、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税收减免政策则涵盖了多个领域。例如,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都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还有针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减免措施。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的生活服务包括了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六大类。
5、一)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或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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